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现予以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1191 原子荧光光谱仪;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本标准测定方法为用滤膜或滤筒采集空气或废气中颗粒物,样品经硝酸-盐酸混合酸消解后,进入原子荧光光谱仪,试样中的砷、硒、铋、锑在酸性条件下与硼氢化钾(或硼氢化钠)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生成砷化氢、硒化氢、铋化氢、锑化氢气体,氢化物在氩氢火焰中形成基态原子,在元素灯(砷、硒、铋、锑)发射光的激发下产生原子荧光,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原子荧光强度与试液中元素的含量成正比。
本标准在架构上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分析步骤、结果计算与表示、精密度和准确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注意事项和附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