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曾就外商投资法寻求中国法律諮询意见。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外国投资法草案确实有意对vie架构加以规管并对“控制”及“实际控制”等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没有采纳该等规定。中国法律顾问亦认为,外商投资法没有对与vie架构相关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外国投资法草案规定的內容不应被视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此外,中国法律顾问认为,目前在中国并无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要求在vie架构下经营的外国公司应由中国投资者控制;因此,在取得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有关承诺是可以终止的。有关承诺的终止基于中国法律意见书,已向联交所申请终止有关承诺,而联交所已基于所作出的陈述给予同意。因此,于2020年5月15日,每一最终控制人士分別与公司及深圳年年卡签订了终止协议,终止有关承诺,即时生效。
如招股章程第107页所披露,最终控制人士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从最终控制人士瞭解到,一致行动协议已经于2020年5月15日被终止。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尽管有关承诺及一致行动协议被终止,集团据以开展经营的合约安排将继续存在。在中国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法律顾问认为,该等合约安排和深圳年年卡的业务资质不会因有关承诺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而受到影响。因此,董事会认为,有关承诺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不会对集团的经营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