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财经观察 | 新闻速递】公告称:朗科科技本次胜诉获赔300余万元
5月7日晚间, 朗科科技发布公告称,时隔3年,公司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事项终有判决。
根据最新公告显示,除了公司此前撤回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之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5月6日下达其余相关案件的判决书。6个案件判决如下,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嘉合忆美及中恒旗众则分别赔偿公司合理开支不到3000元;除此之外,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要求。总体来说,美光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嘉合忆美共赔偿8668元;中恒旗众则赔偿8508元。
总计朗科科技本次胜诉获赔300余万元。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朗科科技正在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多达20余起。(新闻来源:朗科科技)
◥◣相关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 事项进展的公告
关于深圳市朗 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朗科科 技”)起诉 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原被告单位是“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经法院调查, 最终确认被告中文名称为“美光消费类产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北京 京东叁佰陆拾度 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京东”)、 深圳市嘉合 忆美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合忆 美”)、深 圳中恒旗 众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中恒 旗众”)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 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事项,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 《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 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 品分别为 32gb lexar m20 闪存盘、16gb lexar m20 闪存盘、16gb lexar s33 闪 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 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 闪存盘),起诉美光、京东、嘉合忆美、中恒 旗众侵犯公司发 明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 统的快闪电 子式外存储 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公司的诉讼请 求均包括:(1)判令 三被告立 即停止侵犯 原告名称 为“用于数 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3)判 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3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 年 5 月 3 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329 号《民 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申请书,请求北 京知识产 权法院驳回 公司针对美 光的起诉 ,或将本案 分案后重新 确定管辖。公司 已经向北 京知识产权 法院提交管 辖权异议 答辩意见。美光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定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开庭审理(2017)京 73 民初 323、324、325 号案件, 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 年 10 月 1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开庭审理了(2017)京 73 民初 323-329 号案件。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 73 民初 326 号案件的起诉。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 京 73 民初 3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 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事项的 公告》及《 关于起诉美 光消费产 品集团公司 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 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 323、 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 299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嘉合忆美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79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嘉合忆美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嘉合忆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嘉合忆美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 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 275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 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中恒旗众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 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 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 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中恒旗众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 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0 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6000 元;
(2)被告中恒旗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朗科科技合理开支人民币 2876 元;
(3)驳回原告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 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980 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 6980 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负担人民币 7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 ,原告朗科 科技、被 告中恒旗众 、被告京 东可在本 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美 光可在本判 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 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 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 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 象文化”)、湖南九头 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 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 01 知民初 8 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 品为“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 u 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九 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 ”、“九头 鸟电子”实 施了侵害原 告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 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制造 、使用、 销售、许诺 销售被控侵 权产品的行 为;
(2) 请求判令被告“ 九头鸟音像 店”、“四 象文化”、“九头鸟电 子”共同连 带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 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 万 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除此之外,公 司(包括控 股子公司 )没有尚未 披露的小 额诉讼、 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2017)京 73 民初 3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17)京 73 民初 3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3、(2017)京 73 民初 3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17)京 73 民初 32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5、(2017)京 73 民初 3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6、(2017)京 73 民初 3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五月七日
全球财经观察分析:朗科科技向美光、京东、嘉合忆美、中恒旗众提及诉讼,共涉及7个相关产品。
整个诉讼时间开始从2017年5月开始,依据公告信息显示,朗科科技以侵犯公司拥有的“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可见,整个诉讼经历了比较长时间,诉讼过程也比较耗时。针对该7个案件,朗科科技的要求也十分明确,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由此,朗科科技在专利权维权事情上,也付出了颇大的精力。胜诉可谓实属不易。
(by 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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