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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须用重典

2020/5/11 6:25:03发布118次查看
5月4日,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这也意味着,金融委在一个月内,三次对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进行表态,实属罕见。
在今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金融委要求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会议则提出要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此次金融委再次剑指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既凸显出造假行为的危害性,也说明该问题已经引起了金融委的高度重视,预示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从严监管将可预期。
从时间上追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诞生的时间不长,但上市公司造假现象在a股诞生几年之后便开始出现。多年来,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无法杜绝,一方面与一些公司没有做到四个“敬畏”、治理结构紊乱、内控机制缺失有关;另一方面,更与违规成本低有关。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即使调查属实,但根据当时的规定,只能按照信披违规进行处罚。而信披违规对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也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只有30万元。
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损害了a股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而在境外挂牌企业的造假行为,更是对中概股等企业群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基于造假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所产生的恶劣影响,须用重典进行惩治。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首先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惩。财务造假不同于会计差错,背后主观故意的成分更多,属于典型的主动造假。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实际上,实施财务造假,本质上还是人的问题。因此,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惩不可或缺,应按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五百万元的顶格处罚。
某些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行为,作为肩负审计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亦难逃干系。作为中介机构,既需要具备职业操守,也需要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责任,对于个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审计机构与人员,需撤销其从业许可资格。
当然,作为财务造假的主体,更应该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考虑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当上市公司造假意味着退市在市场上成为事实时,既提高了违规成本,也严惩了违规行为,更是对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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