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信托产品销售渠道比较单一、财富管理规模日益扩大但团队建设仍滞后、产品门槛高且选择面少等等原因,第三方机构“灰色”代销模式仍然屡禁不止,信托产品在第三方财富机构网站、朋友圈、社区、贴吧等非常规渠道被大肆宣传售卖,甚至已逐步形成产业链,信托公司的“内鬼”与第三方财富机构或成最大赢家。
调查显示,大部分代销机构其实并未与信托公司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而灰色代销的产品份额主要来源有三种:其一,通过信托公司内部人员获取,这也是最主要来源之一。例如,从信托公司离职的项目经理等通过私人关系向信托公司内部财富管理团队项目经理等成员处获取。又如,信托公司内部财富管理团队成员甚至直接在外创建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并委托销售份额等等。此种模式下,销售费用则将直接由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团队项目经理等成员进行结转。其二,信托公司主动交付。部分财富管理团队建设不完全、缺乏募集能力的信托公司会主动将产品销售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此种模式下,销售费用则将直接由信托公司进行结转。其三,多次代销获取。即通过前两种渠道获取产品份额的机构或个人再将上述份额转包或互换给其他财富机构或个人等。此种模式下,销售费用将层层支付,上一层级的代销机构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通道费、转包费等。
但是,灰色代销存在诸多法律隐患。一方面,早在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及其实施细则就已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另一方面,层层代销之下投资者利益保护将难以落实。此外,灰色代销盛行也再次凸显了我国日益庞大的财富管理资产规模和需求与专业团队及人员建设的不足。
来源: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