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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税收

2020/4/17 20:33:20发布88次查看

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的税收风险及防范
因此,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及防范上述风险。
(一)明确审核主体和检查责任。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真实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报的基础上,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审核、检查职责。
税源管理部门职责。税源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排出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清算户和可清算户)。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统一下达清算通知,对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清算资料的,及时在审核期内进行逻辑性审核和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的,根据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规定,可要求纳税人报送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据《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核定扣除。符合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稽查部门职责。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或对核定扣除成本及核定征收提出异议的及拒不接受审核、评估结论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已清算项目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或纳税人申报不实的重新进行清算并依法补征税款。对查补的税款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此外,通过检查并解剖典型案例,为土地增值税风险模型建设、准确测算房地产开发成本指标、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测算提供数据来源。
(二)突破成本虚增瓶颈,提高清算质量。实施集约化团队应对,寻求成本突破。通过专家培训、现场学习等有效途径等尽可能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相关知识,组织全局业务骨干集中全力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大限度做到成本项目查透,资金流向查清。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开具、资金流向等掌握其虚列成本的手段和途径,用以指导全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在清算检查过程中应结合图纸仔细审核工程的预算、招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变更资料、造价审核报告等,从账簿上寻找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定额等虚列开发成本的线索或疑点。可以借助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力量,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从而发现线索、疑点,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调查,必要时提请、纪委及时介入,帮助搜集、固化证据,查清资金流向。
(三)关注“清算后再销售”,防范项目清算后涉税风险
一是要强化源头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中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以及未售房屋面积等重要数据和计算口径,这是清算后再销售房屋准确计算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前提。二是要强化监控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设置《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底册》,掌握已清算项目可售面积、未售面积、未售房型等情况,设置《清算后项目销售收入登记台账》,逐月审核登记、年度汇总比对,力求台账登记及时准确。三是要强化清算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利用定期巡查、专项评估、日常检查的形式,有计划地对清算后房屋再销售进行检查,特别关注全部销售结束的项目清算,以及在房地产企业注销时对其所有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现疑点较多的,可按规定移交稽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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