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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条件和好处

2020/4/5 10:15:01发布115次查看

安徽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条件和好处
根据《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为做好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安徽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1);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安徽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四、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向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相关支持政策。
六、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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