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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内 中小川企可获50%贷款贴息

2020/2/27 13:52:51发布157次查看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本报讯 (记者 杨成万)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助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财政贴息政策,《通知》指出,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通知》称,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对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四川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在我看来,企业享受的最大福利在于,《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防疫期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当地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这意味着省财政对单户企业最高可分担1000万元的贷款损失。”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通知》同时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通知》对于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方面的政策是,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 (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规定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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