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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的发行构成要素,主要分为3类,1、出版物的发行者。2、出版物。3、出版物消费者,我先阐述下出版物的发行者,其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作为出版物商品的生产者、发起者、推动者,是整个发行活动的起点。它决定了市场上发行的出版物的质量、种类和数量。而出版物发行商是用商品流通等市场法伤将出版物推向市场,面对终端,使各类出版物能够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有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也有经批准的个体工商户。接下来,便是出版发行的客体——出版物,其中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以及电子书版务。当然未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如内部参考资料、内部报刊、纪念文集等是不可进入出版物市场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构成主题就是出版物的消费者,这是发行的终端,而出版物流入终端也有很多的途径,如购买、租赁、设立图书馆,书报刊的成为读者,而购买出版物的单位和顾客都是顾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行业组织应该得到充分培育和发展,成长为一种政府之外的行业管理力量,在行业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发展和自律方面,以及在出版行业与政府、公众和其他行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表现为三个方面:(1)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出版行业协会应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等自律规则,主要内容可包括不得发表可能危害青少年的文字与图片,对死刑、残酷行为不作过分介绍等,以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确定行业组织方式。按出版企业的经济行为吸收行业协会会员,组织专门的行业协会,代表其成员的根本利益,保障成员在外贸、教育和文化政策、邮电、税务、著作权、出版权、竞争权利等方面的权益。(3)行使行业权威职责。行业协会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其权责,在市场经济走上法制轨道后,政府的部分监督职能转交给出版行业协会行使,如经济数据统计权、业内人员上岗培训权、公平竞争调查权等。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利益代表者,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律性管理,行使权威职责的权利。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中国出版业进入壁垒主要由政府规制引起。首先,从经济角度看,出版业没有进入壁垒。出版业的绝对成本壁垒主要表现在作者资源、选题资源和下游的销售流通渠道上,在这一方面,现有的绝大多数出版单位并不存在排他性的占有或控制,可以说,中国出版业目前还不存在绝对的成本壁垒。在规模经济方面,由于中国出版市场的集中度很低,自然不存在由规模经济型导致的进入壁垒。在产品差异化方面,中国出版业的产品差异化程度还很低,市场营销能力尚处于粗放水平,市场细分也不明显,除少数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出版社以外,消费者(读者)对出版物品牌几乎不存在认同度;而且,由于出版物消费的个性化、多样化特性,只要新进入的出版企业能准确定位细分市场,产品差别化几乎不构成其进入壁垒。其次,政府对出版业一直采取严格的进入规制,其规制的法规和意图非常明显:(1)禁止非国有出版社进入市场;(2)在现有的出版社条块布局基本完成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出版社进入市场。出版社组织结构变化的速度远比预期缓慢,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制度弊端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制约着不同类别的出版社进行组织结构创新,出版社的组织结构转型还远没到位。传统出版的服务支撑体系是不完善的,这里的体系是指服务的循环体系,包括服务支持、用户反馈、服务流程开发、服务完善的过程,在数字化出版的开发潮流中,服务必然是一个重要考验,横向的技术差别已经不大,未来数字出版的竞争首先从服务体系的竞争中显现,我们知道,一个成熟产品客户满意度的因素中服务是第一位的。数字产品服务支持体系的建立需要纳入产品开发之中。第三方技术支持商的群体的成长是伴随着行业成长的。出版机构与第三方的运营模式捆绑,一旦利润空间受限,数字出版的促进形态就会变成阻碍形态。技术,渠道,用户往往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作为单纯的内容提供者,短期内会有优势,对长期发展不利。很多内容提供商并没有完整的版权,这也客观上造成了电子书阅读器版权采购难题。另外,终端厂商缺乏对版权的保护手段,难于获得内容提供商认可。更加严重的通病是内容提供商无法获得真实的销售数据,相互不信任。终端厂商缺乏对目前低收益模式下内容提供商的投入补偿,双方都缺乏经验和能力,又很难互补。
出版单位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一)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
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
版税 = 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印数、实际销售数)×版税率
如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参照):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基本稿酬:将图书中应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10-50元,汇编3-10元,翻译20-80元,注释(原创)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稠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材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数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
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二)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千字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
(五)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出版单位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著作权人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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