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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的情况下,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并在滁州区域出售。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冒充注册商标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不等。
2011年,被告人李某注册建立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首要运营研制与出售某润滑油。2015年,被告人李某与孙某建立安徽某石油科技开展有限公司,担任署理滁州市区域“长城”牌润滑油的出售。2016年年头,因我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润滑油供货不及时,李某从合肥市购买了冒充的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油桶盖、标签以及防伪标识等存放于公司仓库内。后李某依据客户需要奉告被告人戴某出产冒充长城牌润滑油的数量和详细配方,由戴某组织被告人郁某、高某在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厂房内进行灌装包装并通过安徽某石油科技开展公司名义对外出售,共获款5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以为,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情节严重,其做法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且系共同犯罪故作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