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则应自商标异议公告之日起已经满三年;b 撤销申请书所填写的商标注册情况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例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名称等);c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的,明确填写所申请撤销的商品/服务项目;d 撤销申请书件以及说明文件如果是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e 撤销申请书件应当用打字或者印刷的形式填写;f 撤销申请书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10.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1)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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