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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被辞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说明理由

2019/12/16 13:17:55发布81次查看
 xxx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业务能力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认可,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没有注明辞退的理由。公司说试用期内有权随时辞退员工,那么公司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
用人单位毫无理由辞退xxx是违法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他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i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i一款第i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bing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要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公司说明解除理由。如果你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话,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合法维护自己的有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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