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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车间不能做吸音,只能这样做才有效

2019/12/7 14:32:07发布64次查看
 由于吸声处理只能降低混响声,不能降低直达声,因此对离声源较近的地点降噪效果就不大明显。如织布车间,由于织布机分布在整个车间,各处都有相当强的直达声,因而吸声处理对于工人操作位置的降噪声效果不甚明显,大多数工程实践只得到2db(a)~3db(a)的降噪声量。离声源较远的地点通常混响声就会起较大的作用,因而吸声处理可望获得较好的降噪效果。“远”与“近”的分界线为直达声场与混响声场的影响相等的位置,一般称为“混响半径”,可按下式计算:无噪车间
(3)式中:r——房间常数(m2);          q——声源指向性因数。    吸声处理通常需要较多的材料和投资,降噪量通常也只有4db(a)~10db(a)左右;不像隔声、消声等措施能够较容易地获得20db(a)以上的降噪量。但是,对于某些混响严重的厂房车间,由于工艺流程与操作条件的限制,不适用于采用其他控制措施时,吸声处理仍是一种现实有效的噪声控制手段,同时也应认识到尽管采取吸声处理降噪量小,但对改善车间混响场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受仍有较大的作用。7.1.2 车间隔音
  本条所列的降噪效果,是根据我国实践经验总结的。所称“几何形状特殊(声聚焦)混响极严重的车间厂房”,是指像拱顶结构的情形车间降噪
吸声降噪效果主要取决于房间的声学条件。未作吸声处理前的房间平均吸声系数越大(或混响很小),表明原有室内声吸收越多,室内声能量可以被进一步吸收的部分就越小,降噪效果就越不显著。    
  降噪量取决于吸声处理前后的平均吸声系数比(或总吸声量比)。使平均吸声系数由0.04提高到0.3,可获9db的降噪量;而若由0.3提高到0.5,则只能再增加2db的降噪量。
  7.1.4 本条规定了除降噪效果外对吸声设计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了吸声设计的步骤,即各阶段的先后顺序。
  7.2.2 具备类比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实测数据。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平均吸声系数优先采用测量房间混响时间的方法求得。吸声处理前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可由房间各部分表面积与其吸声系数求得:
测量混响时间后计算平均吸声系数使用下列公式:
公式的适用范围说明如下:
  因此本规范给出的计算公式,是在、较小的条件下的近似公式,故作了适用条件限制。
吸声设计效果采用室内工作人员的主观感觉效果来评价,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吸声降噪设计客观降噪量较小,但室内工作人员却感觉到噪声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因此尽管该评价是主观的、定性的,但对于吸声降噪设计来说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也列为一种评价方法。    对于吸声降噪量,通常采用“插入损失法”来测量,即测量吸声处理前后室内相应测点的a声级及中心频率为125hz~4000hz的6个倍频带声压级差。这种方法受测点位置影响较大,选择测点必须考虑与声源的距离,测量结果必须标注测点位置。    采用混响时间法测量降噪效果,应注意混响时间的概念是建立在声场充分扩散的条件下的。室内吸声处理后,声场扩散条件变差,测量结果就会与实际有误差。扁平形或狭长形的房间,都不适用于使用混响时间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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