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各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三是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