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