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青海省人社厅史弘展副厅长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青海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为了保障全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第21号)要求,经人社部审核批复,青海省政府印发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15.2元/小时人执行。此次是青海省第10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为13.3%。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据悉,下一步,青海省人社厅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