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告及异议等必经程序,即使不存在任何异议,均需耗费大量的时间,方能最终取得。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中国公司直至准备进入东道国时,方才开始相关申请工作,这样的安排自然不能满足项目进度的需要,因而严重影响走出去的步伐。
识产权许可根据许可性质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除非特殊情形,在走出去的知识产权许可中,普通许可及独占许可均为较少采取的许可方式,大多采取的方式为排他许可。
许可范围不只是许可方式的选择问题,更是相关具体条款的约定将如何影响中国企业的投效益及市场划定等等问题。在起草或修改许可协议时,律师应在充分了解客户意图的基础上,在既满足资项目的需要,又确保符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下,确定许可范围,从而准确表达客户的真实意思
无论企业拥有何种知识产权,有必要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或范围进行确认与划分,以充分理解并清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对权利内容或范围进行确认与划分的过程,弥补相关权利缺陷,夯实相关权利基础,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走出去”的基本前提或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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