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6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无形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摊销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摊销方法计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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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体系】
(一)新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
(二)新收入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
(1)识别客户合同
(2)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3)交易价格的确定
(4)交易价格的分摊
(5)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2.某些特定事项或交易的会计处理
(1)质保金
(2)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
(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4)额外购买选择权
(5)知识产权许可
(6)回购安排
(7)客户未行使权利
(8)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3.列报和披露
(1)收入相关会计政策、对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2)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信息
4.新旧收入准则操作的衔接
(三)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管理决策的制定
(四)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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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项目管理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优化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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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载体向管理会计转型路径
(六)业财融合与基于财务共享的战略管理会计设计与实施
(七)资金集中(司库)管理与财务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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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