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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了!

2019/11/23 14:46:35发布103次查看

重磅!增值税又出新规!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了!刚刚,国家税务总局较新通知!重磅文件发布!
重点一览:
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服务业范围明确了;
重大利好!
会计人抓紧时间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官方解读如下: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六、本公告较好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较好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9日
附件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到底能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近日,不断有小伙伴询问: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属于哪个行业?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物业管理从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业下的企业管理服务这个子税目,即: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而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中,物业管理行业属于房地产业下的一个小类(编码:k7020)。
由此看来,物业管理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房地产业而不属于“商务服务业”,但在增值税中又从属于“商务辅助业”税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税87号公告”以及“33号公告”所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物业管理企业仍应归入“现代服务业”而不属于“生活服务业”,只能按10%加计抵减而不能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已无歧义。
加计抵减重磅新规
逐条解读如下!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解读如下: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
(三)加计抵减的基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生活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使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9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附: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系列文件
一、加计抵减15%政策会计分录
举个案例:2019年10月份我一般纳税人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
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5%=1.5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5=19.5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银行存款19.5万元      其他收益1.5万元
要点提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汇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较好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海涛声、xiaochenshuiwu、郝老师说会计、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大白学会计,中国会计视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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