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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一类、二类 、三类拍卖公司注册 拍卖经营许可资质申请条件及流程

2017/7/5 15:00:56发布137次查看ip:117.101.194.167发布人:yangshuhan
转让文物拍卖公司 北京市文博拍卖公司转让 杨女士:I36-OIOO-6878 拍卖许可证申请条件
转让文物拍卖公司 北京市文博拍卖公司转让 杨女士:I36-OIOO-6878 拍卖许可证申请条件
转让文物拍卖公司 北京市文博拍卖公司转让 杨女士:I36-OIOO-6878 拍卖许可证申请条件






{普通拍卖公司注册}

====1.公司名称:符合行业特点,如:“拍卖”“国际拍卖”字样
====2.注册资金:普通拍卖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在2014年取消实缴,改为认缴制) 
====3.公司地址:注册地址需要使用商用地址,面积要求不得低于80平米 
====4.经营范围:从事相关拍卖业务活动,可拍卖珠宝、字画、房地产等。
====5.人员配置:需要一名拍卖师有3年9场拍卖纪录;(这是审批拍卖许可证硬性要求) 



{文物拍卖申请} 

====1.公司名称:符合行业特点,如:“文物拍卖”“国际文物拍卖”字样
====2.注册资金:文物拍卖公司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要求实缴 ,不能认缴)
====3.人员配置:拍卖师一名,文博人员5名,分别是不同行业的人员。列如:陶瓷、金属、玉器 
====4.经营范围:文物拍卖、文物鉴定
====5.特殊要求: 申请文物许可,前提设立普通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市文物局审批



普通拍卖公司审批的是《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文物拍卖公司审批的是《文物拍卖许可证》 
我公司除了可以为企业办理拍卖公司审批外,还有拍卖公司转让。 



{拍卖业务的许可证}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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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年专注于拍卖公司注册、拍卖资质审批
企业联系人:杨舒涵
联系人电话:I36-OIOO-6878
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705

北京新曙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市朝阳区CBD,是北京市企业资质审批,公司注册、企业股权并购、科技企业孵化、财税筹划、知识产权等企业服务机构领先品牌之一。




1.XXX拍卖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500万
成立时间:2014年
公司结构:2个自然人股东
转让原因:客户目前没经营,改做其它,公司无变更
经营范围:从事拍卖业务,艺术品拍卖,字画销售。


2.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
注册时间:2014.3
行政区划:海淀区
经营范围:拍卖、珠宝、古玩、字画、艺术品、收藏品鉴定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销售工艺品、珠宝首饰。


{公司注册以后注意事项}:
1、普通拍卖公司每一场拍卖都要去工商局备案
2、文物拍卖公司每一场拍卖不仅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另外还要去文物局做备案
3、每年的4月份之前要做年审
4、每个月要做两次统计报告(一次北京拍协,一次全国拍协)



{其他相关公司注册、转让}
1.文物鉴定公司转让、注册
2.文物商店许可证审批、转让
3.鉴定检测技术研究院注册、转让
4.珠宝首饰公司注册、转让
5.文化传媒公司注册、转让




故宫博物院日前举办的“何刚同志追思会”,引起了媒体和舆论的热评。家境困窘、外出务工中遭逢意外事故而不幸离世的河南农民何刚,曾于1985年把自己发现的19件出土文物悉数上交国家,其感人事迹经由这次追思会鲜活地映入了公众视线,其无私精神、家国情怀得到了崇敬和传扬;故宫博物院善待文物保护者、公益奉献者的温情暖意、人文关怀,广受赞誉,堪称典范。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领导和与会人员的讲话、发言,对以制度规范、激励文物上交、捐献行为,进一步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投身文物保护,作出了明确的传导和宣示,也使围绕文物上交、捐献的表彰奖励问题引发了业内外人士的更多关注与思考从世界范围看,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在面对行为人在公共土地或者水域内发现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时,往往实施包括“所有权和资格”认定、物质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估算办法(含发生争议时的第三方复核、法院裁定)等在内的法律规定。譬如《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规定,文化遗产部应给予此类上交国有文物的行为人不超过发现物本身价值20%至25%的奖励。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长期以来,国家、社会十分重视、积极倡导文物保护中化私为公的各类奉献行为,尤其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将自身合法拥有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集体(包括不计名利的无偿捐献,以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物质奖励的捐赠),此类捐献、馈赠,也成为了许多国有博物馆文物藏品的重要来源渠道;同时,对于民众在生产、生活中偶然发现依法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如地下出土、水下打捞等)并主动报告、上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也都给予了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但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从涉及文物上交、捐献行为的法律规定到工作实践看,主导思想多偏重于奉为楷模式的精神鼓励,而鲜有注重物质奖励的兑现和实施,这不仅表现在该类物质奖励的适用范畴、评估标准、资金渠道等的笼统模糊、不便操作上,更反映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奖励条款过于原则、罚则却又严明具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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