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品种分类编辑
按效果分类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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