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拉开序幕,云南省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确定了吗?要参加的小伙伴们,你们对初级报考了解多少,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考试的相关信息。关注领学网较好时间了解较新的考试资讯,预祝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初级会计报名时间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
日程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于2020年5月举行。现就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⑷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时长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5月9日开始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五、考务日程
(一)2019年10月1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2019年11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报名开始时间及次数,报名截止时间统一为2019年11月30日。
(三)2020年4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四)2020年5月9日开始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五)全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天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的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细致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20年度全国初级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咨询热线:
报名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33号巨龙大厦14楼c1(小花园新西南百盛旁 曲靖市商业银行楼上)
联系老师:王老师 匡老师
备考知识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列举了常考点)
(1)劳动合同期限
类别 关键
固定期限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以下情形优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or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总体原则是违规、违法、失职等不当行为,具体描述见精讲班第126讲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①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注意】以下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休息、休假
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年) 休假天数
1≤x<10 5
10≤x<20 10
x≥20 15
【注意】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1≤x<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10≤x<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x≥20的,累计工作4个月以上的。
(3)劳动报酬
①节假日工资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②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150%;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200%;在法定休假日工作,300%。
(4)较低工资制度: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较低工资标准,则按较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试用期期限
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x<1年 y≤1个月
1年≤x<3年 y≤2个月
x≥3年or无固定期限合同 y≤6个月
【注意】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较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低工资标准。
4、竞业禁止的人员:并非所有劳动者,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竞业禁止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在竞业禁止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6、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7、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
8、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只不过,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9、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or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10、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月工资
【注意】当月工资低于较低工资标准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高于平均工资3倍时,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较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13、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1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1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7、用工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18、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9、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只能在收到裁决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