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案例: 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极地四驱”商标被商标局引证“极地”商标驳回。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方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办理了驳回复审申请。经商标局裁定:“极地”商标被撤销,成都极地汽车服务公司的“极地四驱”也通过了驳回复审,最终获得了商标权。
。(2)撤三年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证明其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的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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