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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2019/10/18 19:50:25发布72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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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1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已取的,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售许可1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的法定前提条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1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是,开发商符合条件可以取得预售许可1证,只是在签订合同时预售许可1证未获得,在仲裁或者起诉前,获得预售许可1证的,为保证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尊重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未在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3、未订立合同前的定金,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订立合同的,按定金规则处理。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签定,返还定金。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卖人往往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买受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以确定买受人确实将购买房屋,并由出卖人将为其预留选中的房屋。这时,尽管预售商品房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定金手续已经办理,此时,定金条款有效,应当按照定金规则处理,即买受人违约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出卖人不返还定金,出卖人不信守合同,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不属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例如,政府将出卖人开发的房屋整体收购用作公共事业的,那么,这时,出卖人应当返还收取购买者的定金。
4、商品房预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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