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试点专业学生培养经费由试点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为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院校应充分考虑人才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培养成本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和标准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商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中学须按本办法要求制订该校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备案后在该校公布。同时,省级招办应在本省(区、市)招生网站公布。
各外国中学的推荐保送生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各校推荐保送生工作情况、毕业生规模及高校反馈评价等因素确定。各外国中学应根据已公布的推荐办法及允许推荐名额,选拔该校符合推荐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外国中学须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该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有关省级招办须对本省(区、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中学上报的保送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
(一)高校须对该校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招收外语中学推荐保送生的高校须在教育部公示相关保送资格学生名单后,在公示名单范围内组织该校外国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
高校不得以保送生形式录取教育部公示的相关保送资格学生名单以外的或未经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学生。高校须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该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5日前在网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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