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申请交上去了,那么我到底符合什么条件,到最后才给我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主要是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就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意见,或者说经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已经多次解释过。
第二个就采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采用了相应的环保设备设施以后,是有能力达到行政许可所要求的开放整个浓度,或者说排放整个监测指标的要求这个意思。
第三就是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16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17条的规定,就在浓度和总量上,也就是说在质和量上要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个就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也是地方性的技术规范。
第五就新建改建扩建的,对于其总量控制,以及进行污染物排放权的出让,进行总量控制变更的许可证许可,主要就这么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