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是指公司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相互考察了解的一段时间,该时间段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的。部分公司hr把试用期误解为“试工期”,总认为试用期对公司而言是“蜜糖”,甘之如饴,认为劳动法对试用期内员工的保护程度不如正式期内员工,其实,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使“蜜糖”瞬时成了“毒药”,hr们吃了试用期的亏,有苦说不出。
关于试用期,社会上存在以下错误认识:
1.认为试用期可以压低员工工资。
部分公司hr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压低员工工资;公司内干同样的活,试用期员工工资可以远远正式期员工工资,这样可以节约不少人力成本。
通过试用期来节约人力成本,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同意”、“配合”公司来压低自己的工资;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劳动者谈判能力的逐渐增强,想通过试用期来压低工资恐怕是一厢情愿。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工资,但不是可以无限低于正式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期工资的80%。所以,“压低”的最大空间只有20%。
2.认为试用期员工忌惮“转正”,好使唤。
试用期“转正”是一项管理手段,试用期内达不到“转正”标准的,公司可以不予“转正”吗?从管理上看,公司hr 可选项比较多,比如继续“试用”、淘汰、转岗;但是任何一种方式都会碰到相关法律风险。
延长“试用”,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限的就违法了,将承担类似“二倍”工资的责任;淘汰涉及解除,公司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将承担二倍经济补偿的责任;转岗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要证明变更的充分合理性,否则转岗决定会被撤销。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员工的保护和正式期员工保护是一样的,在法律适用上,试用期员工不是“二等”公民。
3.认为试用期员工可以任意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同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公司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公司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有个特殊的解除情形“(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体件的”,其他通用的解除情形、解雇保护情形也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因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不可以任意解除的。
4.认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
公司经过试用期考核程序认定试用期员工不合格的,但是综合其他考虑,想继续考察一下,延长“试用期”,这本是好意;但是法律对于最长的试用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延长“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公司就等于违法设定了试用期,违法设定的试用期间公司将承担类似“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