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1低金额。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④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或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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