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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导游证终身有效,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规范导游证使用年限,建设全国导游公共服务平台,启用电子导游证书取代原有ic卡导游证;选择区域试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改革,使导游职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转型为旅行社、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等多元选择。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发证期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使用范围:《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既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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