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条 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前海典型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技术服务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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