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
按照中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分为对外承担方式和对内追偿方式,同时还包括第三人过错的产品责任的先付责任方式。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承担方式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提供的请求权基础,被侵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有责任向提出请求的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规则,我们称之为中间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追偿方式
如果被侵权人选择起诉的是销售者,销售者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以自己无过错对抗受害人的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该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是《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前段规定的“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而该段条文所指,就是第41条前段规定的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的无过错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选择起诉的是生产者,生产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产品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则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可见,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基础,就是《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了中间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对方的追偿,其实就是实现最终责任的承担,将产品责任最终归咎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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