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残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等15家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9〕23号)。
该《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坚决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战,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确保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实施意见》主要从为残疾自主创业就业提供合理便利和有限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保障体系。
结合残疾人对就业创业的特殊诉求,总结贵州近年来开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战略、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百千万”工程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将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根据我省在开展残疾人扶贫攻坚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难点和重点,着力解决残疾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切实提高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参与率,坚决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战。
具体怎么做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力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1
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减免不低于50%摊位费、租赁费、押金;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除邮政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管理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免三年摊位费、租赁费,减免不低于80%押金。
大力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
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税。
4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大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1
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按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2
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3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
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就业成本;对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继续按原保障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5
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7
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大力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1
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优先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 等荣誉称号。
2
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
3
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
原文摘自:残联之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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