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保险的对象
据了解,大病互助保险的对象为:
1.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以及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人员。
2.农村五保人员;
3.农村低保人员;
4.城市低保人员;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人员。
而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大病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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