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宠物只是单指人们为了消除孤寂或出于娱乐目的而豢养的动物。现今宠物定义为,出于非经济目的而豢养的动植物。宠物是为了精神的目的而豢养的动植物。一般为了消除孤寂,或娱乐而豢养,以前的宠物一般是哺乳纲或鸟纲的动物,因为这些动物脑子比较发达,容易和人交流。如今,除了广为人知的活体宠物外,还有诸多的虚拟宠物。
法律上所要求的“宠物”应当以实际生活或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宠物为基础,同时又应当区别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宠物概念,因为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石的,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的背后是对权利义务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认为应当把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中去,这其实是不必要的,首先这与我们平时一提到“宠物”所联想到的内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认而不是创设,即法律应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惯例进行确认,而不是进行某种创设让人们去遵守。如果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畴之内,那势必是要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思维,这不符合人们的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确认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静态的物品,长久以来就一直可以成为人们种植的对象,比如入们养花、养盆景等,由于其呈现静态,因此关于植物之间的纠纷与争执较少.涉及植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即使有,也是牵涉到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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