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越来越被重视。它不仅为亮化城市、美化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还为交通安全、社会治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全国各地城市照明设施遭盗损现象严重,在给行人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各地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城市照明设施的防盗问题已迫在眉睫!
城市照明公用设施为何频频被盗?
一些收购站点违法收购路灯设施等专用器材,给城市建设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非法收购站点的回收给盗窃、破坏、变卖路灯设施的行为创造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大量电缆铜线、镇流器、铜铝、电器等金属构件多数被非法收购。
对偷盗者处理较轻,未能起到威慑作用
对偷盗者处理较轻,未能起到威慑作用。按现有法规,由于他们盗窃的都属少量公私财物,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能行政拘留15天,处200元以下罚款。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远远没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得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法律法规是按照盗窃或破坏的实物价值来定罚的,就单个单次而言依此处罚偏轻,如镇流器的单价仅70元,偷盗少量很难重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执法人员不足 市民爱护设施意识不强
执法人员不足,巡查力度不够,也是设施被盗的一个主要原因。
另外,市民爱护城市照明设施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制止检举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正因为有了这些便利条件和有利可图,疯狂的不法分子趋之若骛,把黑手伸向了国家公用设施。
专家解答如何防盗?
目前,路灯设施防盗已经成为各地路灯管理部门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防范和遏止盗窃现象的发生,保护好城市路灯设施,更好地为广大市民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值得我们进行研究与探讨。下面我们就看看专家的建议:
从设计上杜绝被盗现象
近几年,路灯检查井井盖大多更换为混凝土及树脂材料,基本解决了井盖被盗问题。现在最让路灯人头疼的是电缆被盗现象。现在路灯电缆大多采用穿管敷设方式,在利于维护的同时,也给盗窃者带来可乘之机,只要在检查井内剪断电缆,就可轻易地拉走电缆。针对此现象,我建议路灯土建施工时,①在检查井内口用石棉绳及混凝土堵塞路灯穿线管道,增加盗窃者偷电缆的难度,即使在检查井内剪断电缆,电缆也不易拉出。②路灯电缆管敷设时现浇30公分厚的混凝土,使日后电缆管不易被破坏。③利用新型防盗井框盖。以此延长盗窃者的时间,利于巡逻人员及人民群众及时发现盗窃行为。
加强路灯设施执法巡察队伍建设
与社会治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加大执法力度,将回收、破坏及盗窃路灯设施的不法分子移交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严惩。并派专人日夜巡察,发现不良行为及时阻止,杜绝贴广告、盗窃等损坏行为发生,真正实现路灯设施白天成为城市的亮丽风景线,夜晚成为不夜的明珠。
设立举j报重奖制度,重罚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对及时举j报盗窃及损坏路灯设施的市民给予奖励,以提高市民的积极性,增强爱护路灯设施的责任心。同时,对盗窃及损坏路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罚,为城市营造一个良好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城市照明公用设施被盗手段及法律责任追究
城市照明设施偷盗手段分析
1.利用工具撬开盗走路灯窨井盖和灯杆检修门,揭门剪盗电缆,或盗走镇流器、触发器等。
2.用大锤夯断焊死的杆门、抱箍、钢管、三角支架等进行盗窃。
3.利用某些路段窨井盖、杆门设施不完整,剪断电缆,分段抽拉窃走电缆。
4.切断箱式变路灯进线电源,全部盗空内部设施。
5.路灯工程施工时瞄准施工程序,选择易盗的材料。
6.在灯杆两侧地下管线的位置,挖地成坑或打洞抽取路灯地下管线。
偷盗案件特征研究与分析
1.易发偷盗案件的路段、区域:
a、行人车辆稀少的郊区和城郊结合部路段。
b、路灯工程施工工地。
2、易被偷盗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的材料:
a、一档或两档长度易抽动的地埋路灯电缆。
b、灯杆下方杆门内的镇流器、触发器。
c、路灯箱式变内变压器设施,包括无线遥控外围站设备。
d、箱式变门、灯杆杆门、窨井门。
e、景观灯、步道灯灯具、日光灯、金卤灯、数码灯等。
f、各种规格的接线井。
g、亮化设施,包括各种灯具、线材。
3、偷盗设施的时间特征:
a、周末、节日、年底为发案率高发期。
b、与城市路灯工程施工同步时间。
c、城市有重大活动之时。
4、选取目标的特征:
a、日益专业化趋向,清楚那些设施易盗。
b、路灯工程施工时在工地偷盗c、郊区和城郊结合部路段不易被发现,同一条路不同路段可反复多次偷盗。
5、偷盗新动向:
a、买车或租车,开车去盗窃路灯设施。
b、打洞开挖路面偷地埋路灯电缆。
c、装扮成路灯工人或供电工人明目张胆盗窃。
d、没有恢复的被盗路段没有灯光,更易偷盗路灯设施,使被盗的部分路段扩展为大片被盗区域。
破坏偷窃照明设施的责任追究
我国法律、法规中能适用于偷盗照明设施案件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d一百一十八、第d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中,关于破坏电力设施罪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其中“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按各地方经济水平区别而有所不同。以常州为例,盗窃公私财物达 3000元的,才能按盗窃罪进行起诉,若未能达到标准的,仅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相关规定进 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d一百一十八、第d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中,行为人实施偷盗、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
偷盗者正是利用这些法律漏洞,尽量减少自身受到的打击力度。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发生抓获了偷盗者,却因为偷盗获利未达获刑标准而免于刑事起诉的情况。一旦偷盗者摸清了法律底线,就会更加有恃无恐,甚至引起周边人群跟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