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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拟出台新能源汽车补助实施细则,今年6月25日后购买无补贴

2019/8/9 6:17:22发布71次查看
近日,《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细则》,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购买、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该市的新能源汽车,将分成为三种情况享受不同的补贴额度,但今年6月25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根据《细则》,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该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至于补贴额度和标准,江门将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标准,具体包括三种情况。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6月25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同时,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细则》还明确了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的条件。例如,申请补贴的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同时,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等等。
【记者】郑琦
【作者】 郑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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