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 石家庄律师
郭颂律师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v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v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v婚未成,一方在离v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v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郭颂律师答: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离v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可以追加合同的相对方为第三人,判决夫妻一方履行买卖合同并给另一方补偿。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答: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离v婚时如何分割?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系单位自管公房,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取得承租权,离v婚时不符合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
如离v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法院在处理时认为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文/郭颂律师 电话:17736037830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