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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续签合同玩套路,员工应对很完美,只因一个证据没拿到赔偿金

2019/7/26 11:33:59发布126次查看
题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公司来说,似乎有一种莫名的抵触。在这方面公司还能玩什么套路呢?
大家好,头条号“打听生活”只讲真实案例。很多员工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不签,而是要求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等员工签字了,被动的就是员工。而有些员工,或提前想办法取证,但有时候难免因为其中一个证据不完善,造成败诉,案例中的员工就是仲裁胜了,结果一审二审全败诉。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东莞w公司”,员工用“杜某”代替。
事情经过及杜某应对方式杜某,2005年7月入职东莞w公司,2011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前,杜某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部门经理要求签一年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续签,为了保住工作,妥协后与公司签了一年。在第三份劳动合同期满前,即2012年12月28日杜某再次向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直接通知杜某不再续签,杜某于12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公司于2013年1月3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27180元。杜某随后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经过【重点看一审】杜某请求:要求支付赔偿金81540元。
结果:东莞w公司向杜某支付赔偿金差额54360元。
法院一审过程杜某观点:
一、提供了两份录音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函》,分别是两次续签前的谈话录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函》内容为向公司书面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受公司胁迫,因为当时领导说如果不签固定期限,公司将直接不续签合同。
二、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签订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决定权在员工,东莞w公司应举证证明杜某提出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观点:
一、杜某提交的录音无法证明部门经理威胁其续签,公司也没有收到过杜某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函》,从上面收件人签名是空白即可看出。双方是协商一致续签。
对2011年12月5日的录音因当事人已离职,无法核实录音内容;对2012年12月28日的录音无法听清其中内容,且两份录音均为非法取得,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二、第三次合同到期,公司提供的录音显示公司已告知杜某不续签合同的事实,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终止与杜某劳动合同,并按要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观点:
一、杜某提供的录音只能证实其部门经理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无法证实存在胁迫签订的情形,而东莞w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合同签收表,故采信公司的主张,认定第三次属于协商一致续签。
二、虽然杜某在协商过程中有提出要求,但后又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杜某放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在第三次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告知杜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支付杜某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因东莞w公司已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学到什么?一、通过公司的答辩可以看出,向公司发函,一定要通过邮寄的方式。该案例中拿着一张没有签名的函,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杜某有当面给过公司,但公司事后完全可以不认。如果通过邮寄的方式,要注意保存邮寄记录,以及在邮寄封面写明内部文件名的全称,因为这些公司是没办法耍赖的。法律只认证据,不看我们认为的事实。
二、劳动合同里有一个最大的前提,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生效,所以没事不要乱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即便你说是公司胁迫的,但员工很难证明,基本上无法证明。所以在现如今,大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签了字就不要再说胁迫的话了!多想办法找其他证据吧。
三、录音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要配合其他证据相互验证使用。虽然说非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公司无法证明该录音是非法取得,员工完全说是谈话是直接放在桌面上公开录的。这与偷录、非法录音有所不同(即录音里有其他人,但没有录音人自己的情形)
结束语:给公司发函,公司肯定不会签收,所以要通过邮寄的方式实现!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拿一张函认为给了公司就算送达。记住,法律只看实际证据,不看我们认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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