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适合的企业类型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如下: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无垄断)
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企业分成三类: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针对三类企业分别提出以下要求:
1、2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3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三类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要点: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型,以争取符合条件。
2、根据所需激励对象匹配政策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如下:
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则复杂很多:
三类人:科技带头人、中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引进(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要点:根据本企业的激励导向,激励对象与激励力度有紧密关联。
3、灵活选择适合的激励方式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使用“员工持股计划”,包括直接持股及资管计划形式的间接持股。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形式则丰富很多:
总体上有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两种方式,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三种方式
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要点:科技型企业可采用的激励方式更为丰富,可更好地适应不同激励对象的需求。
4、尽量争取更大的激励力度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相关规定如下: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
大型、中型、小微型企业分别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10%、30%
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小微企业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要点:科技企业有许多操作空间,可以争取更大的激励力度。
5、可适当考虑额外奖励的方式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不允许赠送: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则允许部分赠送:
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
要点:充分利用条款,可给予激励对象一定的优惠。
6、权衡激励力度与时限的利弊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
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则明显严格很多: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要点:激励力度与时限在选择会有矛盾,需权衡利弊。
以上着重比较了两个文件,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文件还会有很多,企业可借鉴六大要点进行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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