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1、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2、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3、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县直各委、办、局;
(2)园区、乡(镇);
(3)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4、县科学技术奖实行特邀专家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申报材料
1、县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企业提交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证书复印件(附件一)。
2、县技术创新奖: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文件、税收证明(附件二)。
3、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1)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格式(附件三)
(2)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一份,附件材料必须盖有。附件包括鉴定(验收、专利、品种审定)证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如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意见、企业标准、证书、完税等)
(3)推荐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一等奖项目的获奖个人不超过9名,二等奖项目的获奖个人不超过7名,三等奖项目的获奖个人不超过5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