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拆分,对劳动合同影响也不大。拆分后,原岗位、职能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同样并未消失,原职工有权力优先与新分设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承担原有的权力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如果原单位整合后,不仅单位主体消失,而且职能弱化甚至消失,或者是原单位直接撤销,其职级由其他单位代替。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主体发生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