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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爆炸场所产品的规定

2019/6/22 4:08:51发布46次查看
驰诚电气提醒,国家对于爆炸场所有严格的定义,根据佳木斯权威防爆认证机构zui新定义gb3836.2-2000(等效于国际标准iec 60079-1),防爆场所分为三个区:0区、1区、2区。
国家规定使用在防爆场所的仪表分为隔爆型检测仪表、本安型检测仪表、增安型检测仪表等。0区必须使用本安型检测仪表,国家对该类仪表检测极其严格;1区可用本安型或隔爆型;2区可用本安型或隔爆型或增安型仪表。国家对安全检测仪表防爆形式的标志如下:隔爆型d;本安型ia、 ib;增安型e、 正压型p、 充油型o等。
国家规定对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i类---矿井甲烷;ii类---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薄雾;iii类---爆炸性粉尘、纤维。其中国家对ii类爆炸性物质,按照其传爆能力分为i、iia、iib、iic四个等级,iic级传爆能力最大,故最危险。
国家标准规定了引燃温度的分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指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引燃温度分为六个组别t1~t6, t6级别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危险。国家对安全仪表实行严格的检测,对每个生产厂家的每一个型号仪器都按其申请的防爆等级进行检测,合格后发给防爆合格证。
驰诚电气专注安全仪表研发15年,所生产可燃气体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氨气检测仪   硫化氢检测仪等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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