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货物进口时,因某种原因尚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怎么办?
ecfa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因某种原因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原产地证书,则仍可享受ecfa协定税率优惠;如未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之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已使用的,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无效。
根据两岸海关工作安排,上述新版证书格式、统一印章样式和电子原产地证签发模式等均于2016年4月1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ecfa项下原产地证书增加了二维码防伪标识和防复印区域。通过扫描二维码标识可显示该份原产地证书相关信息。防复印区域为灰色底纹无字迹显示,被复印后复印件的该区域显示forged字样。新版ecfa证书将采用统一的业务印章及“补发”印章,上述印章均采用电子样式,由工作系统直接打印生成。
为满足ecfa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申领新版ecfa证书的企业均需办理ca数字证书,并使用企业端外贸制单系统、在线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已开通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使用a4规格普通复印纸和打印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激光彩色打印机直接打印ecfa证书,未开通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的企业仍可带上相关单据来我会打印ecfa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