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或者安装监控的商家在安装摄像头时,理由言之凿凿,然而,在安装摄像头之后,信息的安全性却无人去保障,权责明显不对等。在现代科技和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的时代,一方面监控摄像头进入公共空间的入口不受约束,另一方面画面信息的管理不受规制,公民隐私的泄露就只会越来越频繁,直到现在大规模地在网上直播。
相关法律当然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比如《民法通则》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然而,此类公民名誉权并未纳入到刑法体系予以保护,只有在公民信息被买卖的情形下才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换言之,公民隐私权在法律意义上是存在的,而在实际保护中却如同牛栏关猫,在保护与保护不住之间“往来自由”。
说到底,是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来涵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使得公民隐私权越来越羸弱不堪。只有完备的法律才能为免于直播的公民隐私权背书,这就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在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中建立保护体系。当然,法律不完善绝不能成为此次网站大规模直播监控视频的理由,公民隐私权已形同虚设,有关部门需要出手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