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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资理财不可轻信,以案释法,说说集资诈骗

2019/6/7 16:49:53发布63次查看
近些年,网上投资,手机app高息回报等投资平台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在当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堵塞的经济答环境下,一旦这些“红利宝”、“财富宝”等在网上或手机上露头,就有资金进入,加之一些夸大宣传的“稳赚不赔”“高息回报”,举债投资的也不在少数。
今天我们以湖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为例,看看这些犯罪手段和套路,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害。
基本案情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公司先后制作“facaitu”“外财汇”等手机app网络平台,自己管理并虚构“红利宝”“天红分利”等理财产品,设定每日收益率最高可达60%,且风险指数均为0在该平台销售,通过微信建群方式扩散消息吸引投资人。为进一步引诱投资,杨某虚构自己系瑞士杜高斯贝银行在中国外汇理财业务的负责人,且与该银行签订有保本协议,保证理财业务只赚不赔。具体操作中,投资人在该平台点击购买理财产品的名称并提交申请,在线下将投资款直接打入杨某控制的户名为滕某、杨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到账后杨某在后台操作,令投资人误以为已经成功申购了高额理财产品,而产品实际均为杨某所虚构,投资款均被杨某实际非法占有并控制,用于支付投资者高额回报及个人投资等。
经查证,截至案发,杨某骗取湖北、山东、吉林、山西等地集资参与人共计约3300余万元,以本息方式返还约2300余万元,尚有朱某、闫某某、杨某成等人共计1000万元左右无法归还,另杨某对陈某军汇总投入的资金亦有返还金额。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在侦查环节能陆续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杨某采取虚构外汇投资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客观表现上与直接挥霍集资款以致不能返还的行为应予区别,综合考虑其系初犯,且能在案发前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半数以上金额,在量刑时应作为主观恶性程度酌情予以考量。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继续追缴集资诈骗违法所得,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其中发还给陈某萍1.9455万元、发还给汪某1.13万元、发还给程某颖3.57万元、发还给张某娟3.7万元、发还给宋某3.2885万元......)。
判决执行问题该案件中,最终判决为两项,第一项自然由法院移送监狱执行,但是对于判决的第二项对于没有法律常识在此就需要多说一句。
显然,已经追缴的涉案资金发还了被害人。不过此类案件大部分被害人都不会得到足额赔偿,那么,剩下的损失并不是就此完事儿。只要发现犯罪分子其他财产线索,被害人是可以拿着该判决书到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对发现的财产采取查封、扣划、拍卖等措施,从而补偿受害人损失。
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法律小知识,如有疑问,欢迎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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