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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标知识产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2019/6/5 12:07:11发布64次查看

北标知识产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
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管理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
事实上,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得和保护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北标知识产权主营:国内商标注册,国外商标注册,商标设计,版权登记,高新认证,双软认证,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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