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18年资产证券化政策与实务 高级研修
时间地点:(4800元)
2018年3月22-25日、5月17-20日、7月19-22日、9月13-16日、11月8-11日、12月20-23日
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注:费用均不含食宿,报到时可直接缴纳现金或刷卡
每期班学院将会根据报名情况随时截止报名,名额有限,欲报从速!课程具体内容安排及培训简章索取:
联系人:李老师 手机:15652426725
QQ:3099739887(微信同) E_mail:accountant_cfo3@163.com
【主要内容体系】
模块一: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政策解读
模块二:资产证券化的原理、结构设计与投后管理
模块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
模块四: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与评级报告解读
采用“交易所研究团队政策解读”、“投资银行专家实务讲解”、“律师与会计师互动式研讨”“证券化成功企业经验分享”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结构式研讨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授课师资皆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财政部会计司,资产证券化政策研究团队、国际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专家团队、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代表、信用评级公司专家团队,资产证券化业务律师团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资深注册会计师、技术合伙人以及国家会计学院权威教授组成。
关于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能否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55号文提出,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前提是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并且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首先从理论上讲,资产证券化是针对资产的,是资产的信用融资,而股权对应的是企业的整体运营效果,是企业信用,所以资产证券化与股权的收益性质完全不同。
其次,从法律上讲,股东对企业的权益,是排在企业的债权人之后的,即企业的收入应先偿还欠债权人的债务,才能向股东分配,如果没还清债务之前,企业没有盈利,是不能向股东分配的,如果债权人主张债权,查封企业财产和账户,股东也不能分配企业收益。
第三,从现金流上讲,企业经营中可能有借款,即存在财务杠杆,财务杠杆能放大企业的收益或亏损,所以,股权的收入不如资产更稳定,现金流更难把控,而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
第四,从PPP项目操作上讲,很多PPP投资非常大,所以社会资本方资金非常紧张,以至于项目资本金也找金融机构融资,想退出的也正是这部分资金。但项目资本金融资后,在项目具体建设上,还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即项目资本金之外的融资(以下称第二笔债务),那么PPP项目公司就有两个债务(资本金部分是“潜在的债务”)。
当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之后,证券化获得的资金是给PPP项目公司的,只有获得的资金足够项目偿还所有第二笔债务后,PPP项目公司才没有负债,获得的收入才能向股东分配,但项目公司收入已经证券化了,所以收入要通过SPV支付给投资者,除非支付后还有剩余,才能做股东证券化,如果没有剩余,股权证券化是没有支付的现金流的。
第五,从会计上讲,企业只有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支付,PPP项目投资巨大,而各地的收益并不太高,那在会计上什么时候会出现利润?在没有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资金是不合法的。
第六、从评级上讲,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企业主体的评级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和标准,股权证券化按哪个方式进行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