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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中应当如何约定履行事宜?

2019/5/28 13:21:45发布74次查看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交易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中出现的细节与条款,我们要十分谨慎,合同条款的确认也需要买卖双方协商制定。应该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中的履行事宜呢律师对话第217期邀请到李响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李响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第217期:李响律师解答——买卖合同当中应当如何约定履行事宜一、买卖合同的当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李响律师答: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二、买卖合同当中应当如何约定合同内容
李响律师答: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地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另外依据《合同法》地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以上是法律所规定的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具体到实践中不同种类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还可在上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
三、一方不配合买卖合同的履行,另一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吗
李响律师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该项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应付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买卖合同当中,可以不在约定的履行地履行合同吗
李响律师答: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履行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五、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的,向法院起诉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李响律师答:依据《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李响律师任世界五百强企业法律顾问十余年,擅长解决公司类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如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李响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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