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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婚协议别冲动!这几点千万要看清

2019/5/19 21:57:07发布206次查看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自愿停止婚姻关系,对双方共同的财产和子女等问题的处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携带以下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到无法平静解决矛盾,无法对是否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能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了。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免除了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而产生仇恨,是较为和平、较好的分手方式。
在协议离婚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必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采用胁迫等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都是无效的。必须由夫妻双方本人亲自签署,别人代签的离婚协议均属无效。将离婚协议书于民政局登记备案之前,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之间倘若存在矛盾,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为准。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还需要看清以下几点:
一、无效的离婚协议约定:
(一)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等都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都是无效的。
(二)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约定处分了无处分权的财产。
二、警惕对方可能有“目的”的约定:
1.警惕财产分割条款中“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的约定,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最好能在协议中列清各项财产,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并且通过婚姻调查,查清对方的财产或者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
2.警惕对方拒绝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迁移户口的时间。目前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强行责令对方迁移户口的诉讼请求。
三、对离婚不得附期限、附条件。
离婚是一种身份行为,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能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不发生则原有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或者附加期限,待期限到来终止婚姻关系,都将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背离了离婚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四、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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