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在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
存在异议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发放相应的铭牌;异议理由成立的,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提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和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提交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提请知识产权局局办公会议讨论。
在认定程序中,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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